李雅菁

1995 年教師法公布之後,明訂教師可以參加教師組織(教師法第十六條),各校可設立學校教師會(教師法第二十六條),各級教師組織基本的任務之一是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準則(教師法第二十七條)。而從「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」設置辦法(1996 年 10 月公布)第三條規定來看,教評會之教師代表應包括學校教師會代表至少一名。自此,校園內部重要決策會議開始納入教師代表與教師會代表,像是「課務編配小組」、「十萬元以上的招標會議」…。除了教學專業之外,教師參與公共事務的面貌開始浮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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