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曉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

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已近七年,近來仍然聽聞名模、新聞女主播婚後遭夫毆打、議員婚後忍受家暴十年之久,就連光鮮亮麗的名女人在家中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。國內的家暴通報案件逐年上升,這些受虐婦女 80%有憂鬱症傾向,60%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50%有受虐婦女症候群(2),輕者可能焦慮、缺乏自信,嚴重者甚至可能自殺。這些受暴婦女所經歷的,並不是少數個別家庭才有的不幸狀況。暗夜中的哭聲,已是整個台灣社會的問題,不應再等閒視之。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務運作機關,最主要為警察機關、社政單位、以及法院。法院為被害人能否取得保護令、能否獲判離婚之最後決定者,在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扮演重要角色。本文將以法院裁判書為資料,探討法院對婚姻暴力的態度,承辦法官的性別意識為何、是否有性別偏見,法官的性別意識對家暴案件之處理有何影響。盼望本文的提出能使家庭暴力的問題更為人所重視,並且使讀者對家庭暴力這個議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。

關鍵詞:家庭暴力防治法、婚姻暴力、家庭暴力、保護令、性別意識

線上閱覽

華藝全文下載

Comments are closed.

Post Navigatio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