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蒂 呂旭立紀念文教基金會

婚姻暴力是犯罪行為也是嚴重的社會問題,不但造成家庭中每一成員的傷害,國家社會也須為此付上極大代價。自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之後,受暴婦女可循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,並要求施暴者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。其目的在協助施暴者修正其個人之暴力與控制行為,以保障受暴婦女和子女的安全。然而僅藉由加害人處遇計劃之單一運作並無法達成此目標,而必須與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扮演主導、連結、防治等重要角色的司法體系形成堅強整合的防暴網絡,以促進施暴者承擔暴力責任。本文即針對加害人處遇計劃之法律依據、背景發展、理論基礎、實施現況、處遇成效、和促進與司法系統連結等方面進行討論。如果司法系統中法庭的積極行動、檢察官之偵查與起訴、警察的介入逮捕、法院監督制度等所有環節都能對婚姻暴力產生積極回應,讓施暴者因此體驗到國家社會不容許家庭中任何型式暴力的立場,俾能使加害人處遇計劃的實施發揮最大效果。因此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系統,能與司法和社區各網絡形成嚴密和責信的防暴機制,才能遏阻婚暴發生,進而影響社會重新建構非暴力的新文化。

關鍵字:婚姻暴力、加害人處遇計劃、家庭暴力防治法、整合性社區防暴回應、審前鑑定制度、受暴婦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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